孫正華應訊時表示,對老公出軌的事很難過,並對自己造成很大的傷害;苗華斌因為妻子撤告,因此以證人身分出席偵查庭。這段婚外情發生於98年3月 到6月間,他坦承與劉女發生性關係。劉韋欣則稱,一開始和苗男發生性關係時,不知對方有婚約關係,後來知道對方已婚,還是有發生性關係。
由於妨害家庭刑度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劉韋欣可能被被判十條通姦罪名,由法官訂定應執行刑期。
這起案件還在新聞自由、隱私權之間引起討論,由於《蘋果日報》記者王煒博跟拍孫正華及苗華斌,被台北地院及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一千五百元。王王煒博認為新聞自由遭到損害,向司法院聲請釋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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