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樹果實理論

毒樹果實理論是在一九二○年美國法院判決第一次出現,一九三九年美國大法官才定名為「毒樹果實」理論,一九六三年美國最高法院進一步確認,凡違法逮捕所得物證,及部分在逮捕後取得被告自白,也就是物證及口供,都屬於毒樹果實理論範圍,不得採為被告有罪證據。
毒樹果實理論簡單的講,是指當司法警察機關以違法方式取得之物證、口供,其證據不得採用,也就是樹本身有毒,果實也被認定有毒。 (記者楊政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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